,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则。
公司董事长陈干元、董事罗芳(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)未忠诚、勤勉实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,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五条的规则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四十五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陈干元、罗芳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,提示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,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